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5日讯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央行西安分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条规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43万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 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 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