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沈翔 摄影)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月3日发布消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发布的关于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多个通告中,共涉及我省共计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涉及5家经营单位。据悉,目前我省食药监部门已对相关经营单位作出处罚,这其中既有专门的化妆品店,也有大型商超。据悉,包括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大道分公司在内的多个经营单位被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
3批次染发类化妆品抽检不合格 永辉超市一门店被责令企业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
据悉,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大道分公司所售化妆品中,被抽检查出3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
根据通报,该门店所售标称广州市迪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迪彩染发膏(棕色)(批号/生日日期/限期使用日期:17030211102/2017/3/2/三年,50g×2,标称卫生许可证号/标称批准文号/备案号:GD·FDA(2010)卫妆准字29-XK-3282号/国妆特字G20101216),检出标签未标识染发剂:对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
同时,标称广州市迪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染发焗油(自然黑)(批号/生日日期/限期使用日期:17051911101/2017/5/19/三年,净含量:50g×2,标称卫生许可证号/标称批准文号/备案号:国妆特字G20101217),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此外,标称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丝精焗发霜(4.2)(植物滋润型)(批号/生日日期/限期使用日期:ZH877305-D/20200304,净含量:130ml,标称卫生许可证号/标称批准文号/备案号:国妆特字G20161383),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1-萘酚。
记者了解到,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洛龙分局已于6月26日做出处罚,给予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大道分公司责令企业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没收违法所得2400.6元,罚款人民币4801.2元,合并执行罚没款7201.8元的处罚。
周口一峰八一路店4批次染发类化妆品抽检不合格 被责令企业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
据悉,在周口一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八一路店所售化妆品中,同样抽检查出4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
根据通报,标称广州市白云区激至精细化工厂生产的新丝源染发膏酒红色(批号/生日日期/限期使用日期:ABF04614/20190606,包装规格:Ⅰ剂染发焗油50g、Ⅱ剂显色剂50g、洗发水8ml、修复发膜25g,标称卫生许可证号/标称批准文号/备案号:GD.FDA(2010)卫妆准字29-XK-3386号/国妆特字G20121315),检出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未检出标签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未检出批件标识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
标称广州市迪彩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迪彩染发膏(棕黑色)(批号/生日日期/限期使用日期:17051311101/2017/5/13/二年,净含量:50g×2,标称卫生许可证号/标称批准文号/备案号:国妆特字G20101446),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未检出标签标识的染发剂: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
标称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一抹黑焗油N 自然黑色(批号/生日日期/限期使用日期:ZH877102/2020年1月,净含量:48g,标称卫生许可证号/标称批准文号/备案号:(1990)卫妆准字08-XK-0030号/国妆特字G20090694),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
标称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虎一洗黑洗染香波(黑色)(批号/生日日期/限期使用日期:D062801B/20190627,净含量:20g×4包,标称卫生许可证号/标称批准文号/备案号:GD·FDA(2005)卫妆准字29-XK-2756号/卫妆特字(2008)第0430号),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记者了解到,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周口一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八一路店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没收违法所得555.70元;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1111.4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1667.10元的处罚。
染发类化妆品标识不符问题频发 隐瞒致敏成分现象普遍
据悉,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染发类化妆品使用逐渐增多,记者留意到,今年以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多次关于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对一大批不合格染发类化妆品进行了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也专门发布染发类化妆品消费警示,提醒使用人群注意染发类化妆品出现的不良反应,呼吁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专业人士,提升化妆品安全使用意识,关注化妆品使用安全。
记者留意到,在不合格染发类化妆品信息中,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的问题多次被提及,已成不合格主要原因。而在被隐瞒的成分中,对苯二胺出现的频率相当高。公开资料显示,对苯二胺是染发类化妆品中常见的有效成分之一,其氧化过程便是染发时颜色的着色过程,但因具有较高致敏性,企业若将其添加到染发类产品中,必须在标签上标印“含苯二胺类”的字样,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时不被告知该成分不仅有损正当权益,还存在着过敏的风险。
据悉,基于安全风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部分禁限用物质进行了调整。邻氨基苯酚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为允许使用的染发剂,但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为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染发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的规定,化妆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