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再被指涉嫌信披违规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18-07-27 11:59:21

今年4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洋河股份”)登上了生态环境部通报的“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和处罚情况”黑榜。《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洋河股份至今未对外公告关于这一通报情况的任何信息。此前,洋河股份在2014年曾两度登上江苏省环保厅的超标排污黑榜,相关信息也始终未予公告(参见2015年5月12日本报刊发的《隐匿环境污染信息 亿元存款丢失未及时公告 洋河股份被指涉嫌信披违规》一文)。

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遭警告

记者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发现,今年4月公布的《关于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和处罚情况的公告》(下称《公告》)显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汇总整理了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严重超标和处罚情况,上榜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违法排污行为,向社会公开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

《公告》列示了2017年全年四个季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和处罚情况,一共通报了全国171家污染企业。其中,2017年第三季度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共有49家,洋河股份名列第23位,处罚情况为“警告”,整改情况为“已完成整改”。记者注意到,洋河股份是江苏省惟一上榜的污染企业。

针对洋河股份此次污染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发函采访洋河股份,试图了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具体情况以及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但始终未获答复。与此同时,记者查询了洋河股份2017年和2018年对外发布的所有公告,未能获得与此次污染问题相关的任何信息。但记者登录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发现,该网站公布的《2017年9月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日数据超标情况》显示,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洋河股份排放的污染物中COD和氨氮均超标。其中,超标因子COD,排放标准为450mg/L,超标率为18.18%,当月超标最大值高达858.81mg/L;超标因子氨氮,排放标准为40mg/L,超标率为36.36%,当月超标最大值高达187.26mg/L。

记者登录江苏省环保厅网站查询还发现,洋河股份被公示的超标排放情况并非仅此一次。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的《2017年10月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日数据超标情况》显示,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洋河股份排放的污染物中超标因子为COD,排放标准为150mg/L,超标率为6.45%,当月超标最大值高达181.87mg/L。此外,洋河股份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沟酒业”)不久前也发生了污染物涉嫌超标排放的问题。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的《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情况明细表》显示,今年6月7日,双沟酒业被自动监控的总排口发生异常,所有监控因子均无数据。

关联企业亦遭环保处罚

公开报道显示,洋河股份在宿迁的主要酒瓶供应商曾因环境污染遭到当地居民投诉,并被当地环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工商资料显示,宿迁蓝色玻璃精品有限公司(下称“宿迁蓝玻”),曾用名江苏洋河集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2000年10月31日注册,注册资本260万元,法人代表陈宗敬,其股东有陈宗敬、房修龙、何超等多名自然人;江苏蓝色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蓝玻”),曾用名江苏蓝色玻璃有限公司,2010年7月22日注册,注册资本4000万元,法人代表杨思学,系自然人陈宗敬持有的全资公司。资料显示,宿迁蓝玻和江苏蓝玻均为洋河股份的酒瓶生产大户,是陈宗敬实际控制的两家关联企业。

今年2月8日,宿迁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宿环罚字[20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1月8日现场检查发现,宿迁蓝玻玻璃制造车间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对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另据宿迁电视台报道,江苏蓝玻2010年获得环评批复,但始终没有通过环保验收,已违规生产7年多。

《经济参考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宿迁蓝玻、江苏蓝玻的多名股东均来自洋河股份。如实际控制人陈宗敬曾经担任过洋河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且是洋河股份发起人之一,位列14名自然人股东之中。此外,房修龙、何超等股东也均来自洋河股份。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宿迁蓝玻的前身是洋河股份的附属玻璃厂,后改制成为民营企业。但洋河股份2009年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以及相关财报中,并未披露改制详情。记者试图联系洋河股份采访,始终未获任何答复。

上市公司有责任有义务充分披露环境方面重大信息

洋河股份在《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情况时称,作为全国环保先进单位,公司始终以保护环境为前提,积极打造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公司不断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与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违规处罚制度,以“一票否决”为原则,树立全员环境保护的“底线”思维、“红线”意识,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记者还注意到,洋河股份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时称,2017年,公司及子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常高效运行,出水水质优于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公司环保工作2017年得到专业认可,获得由中华环保联合会颁发的“中华环保优秀企业”荣誉称号。

针对洋河股份未公告相关污染问题,经济学家宋清辉指出,此举涉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洋河股份有责任有义务充分披露环境方面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污染事件、所受处罚情况以及超标排污被通报信息等。(记者 吴永)

来源:经济参考报http://dz.jjckb.cn/www/pages/webpage2009/html/2018-07/26/content_45534.htm

标签: 洋河 指涉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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