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网站13日公布了关于对关于对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协鑫集成”)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52 号)。
监管函显示,2017 年 10 月 28 日,协鑫集成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简称“净利润”)为 5,000万至 15,000 万元。2018 年 2 月 28 日,协鑫集成披露 2017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7 年度净利润为 8,057 万元。2018 年 4 月 28 日,协鑫集成披露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2,385 万元。协鑫集成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深交所指出,协鑫集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5 条、第11.3.3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2.1 条、第 2.5 条、第 11.3.3 条的规定。协鑫集成董事长舒桦、总经理罗鑫、财务总监贺德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和第 3.1.5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