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证监局发布了对武汉信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北证监局经查发现,武汉信用基金存在四项问题,一是存在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二是部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所投资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三是管理人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四是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五是基金相关文件保管不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应在2018年9月10日前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