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海保监局公布沪保监罚〔201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富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公告显示,经查明,上海富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要求缴纳存保证金;二是高管任职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结构核准任职资格。针对以上行为,上海保监局对上海富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和7万元罚款,合计处罚款12万元。
以下是处罚书原件:
当事人:上海富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A5(83)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榕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审核后不予采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要求缴存保证金
你公司于2016年增加注册资本,但未相应增加保证金,截至2017年7月28日,缴存保证金未达到注册资本的5%。
二、高管任职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1月15日,陈明泉作为你公司的负责人,全面负责你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未取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你公司存在未按要求缴存保证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四条,责令你公司改正,处5万元罚款。
你公司存在高管任职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责令你公司改正,处7万元罚款。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合计处罚款12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