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消息,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存在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处以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对当事人马凤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8〕24号)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
负责人:马德权
当事人:马凤祥
身份证号:15020319720419XXXX
职务:时任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零售金融部总经理
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五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17年,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进行保险产品销售时,使用与保险产品不符的表述介绍保险产品,涉及保单9笔。
二、客户信息不真实
2017年,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代理销售的12笔保单投保人联系方式不真实。时任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零售金融部总经理马凤祥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业务情况说明文件、双录视频资料和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改正,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和《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改正,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马凤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