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诉刘雄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浙商财险原传统保险产品投资经理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刘雄军利用职务便利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在其操作的某证券账户内,先于、同期于或略迟于“传统保险产品”账户买入“新华联”等27只相同股票,累计交易金额6700余万元,亏损3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刘雄军担任浙商财险下属“传统保险产品”账户投资经理,具有对该证券投资账户的投资决策等权限。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间,刘雄军多次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的方式,在其操作的“卜某”名下证券账户内,先于、同期于或略迟于上述“传统保险产品”账户,买入“新华联”、“华东科技”、“波导股份”“华芳纺织”等27只相同股票,累计交易金额6,700余万元,亏损32万余元。
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刘雄军经规劝主动回国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雄军身为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交易金额6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刘雄军从境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雄军审理期间预先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雄军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