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盐城银监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监罚决字〔2018〕2号)显示,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盐城银监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南农商行)子公司。8月,江苏证监局公告收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南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备案的申请。经研究,江苏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日为2018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