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沧州银监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沧银监罚决字〔2018〕9号)显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沧州分行)存在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沧州银监分局对河北银行沧州分行罚款2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