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沧州银监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沧银监罚决字〔2018〕10号、12号)显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沧州分行)存在违规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王维信对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应负管理责任。
沧银监罚决字〔2018〕10号显示,河北银行沧州分行存在违规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沧州银监分局对河北银行沧州分行罚款30万。
沧银监罚决字〔2018〕12号显示,王维信对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沧州银监分局对王维信处以警告处分。
此外,邢台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邢银监罚决字〔2018〕1号)显示,常晓亮存在伪造存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取消常晓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