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河北银监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银监罚决字〔2018〕35号)显示,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北省分行存在以存入保证金作为放款前提条件;流动资金贷款实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河北银监局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北省分行合计罚款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