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将全部购房款打入卖房人账户后,卖房人却以银行贷款逾期到达其账户为由拒不交房、交割物业以及迁户,买房人起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卖房人将房屋交付给买房人使用,协助办理该房屋的物业交割手续,并给付逾期办理物业交割手续违约金、户口逾期迁出违约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7万元。
付完钱对方不交房买家诉卖家
原告刘女士诉称,其作为买房人与卖房人马先生签订合同,约定马先生应当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刘女士,并与刘女士共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并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刘女士已经将全部购房款打给马先生,马先生却逾期交付房屋、迁出户口和办理物业交割,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马先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协助办理物业交割手续,承担逾期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的违约金120万元,户口迁出逾期违约金448500元,房屋占用费24900元。
被告马先生辩称,是刘女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最后一笔款晚付了21天,故刘女士应当支付他违约金,只要刘女士支付完违约金,他就立即交房并配合办理物业交割手续。马先生还据此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刘女士支付其逾期付款违约金6.3万元。
经法庭查明,本案的房屋总成交价格600万元,签订合同后,马先生、刘女士、银行签订了《二手房转账付款委托协议》,刘女士同意银行将贷款金额一并划入马先生在该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当天,银行就将137万元贷款发放至马先生账户。不过马先生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一份手写版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贷款的给付时间,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庭审中,中介公司经办人员作为证人出庭,证明批贷函中并没有说明确的放款时间,银行正式放贷,不存在马先生所述的手写版的补充协议。
判决支持买家诉求卖家赔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马先生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已给付马先生全部购房款项,双方已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最后一笔购房款137万元也到达马先生账户。
根据双方约定,马先生应按时将房屋交付,并与刘女士共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和户口迁出手续,而马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刘女士要求马先生给付逾期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的违约金、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以及房屋占用费之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认定刘女士的各项违约金及相应损失数额为17万元。
对于马先生的抗辩意见和相关反诉请求,法院认为,首先马先生就其所述双方曾签订过一份手写版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贷款的给付时间的主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次,从交易惯例来看,贷款到达房屋出卖人账户的时间并不取决于交易双方的约定,而是取决于放贷银行,故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不会自愿增加交易风险,对自己不能控制的时间进行约定;最后,马先生在《二手房转账付款委托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对刘女士付款行为的接受和认可。综上,对马先生的主张和反诉,法院不予采信也不予支持。
宣判后,马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