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北京保监局向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下发处罚决定,对于上述两家银行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记者统计发现,北京、上海两地保监局近期已就销售误导对银行开出了168万元的罚单。
今年10月份,上海保监局也曾对多家银行下发处罚决定书,特别是针对银行销售误导(尤其是电话销售)等行为给予了密集处罚,涉及的银行包括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和光大银行,其中,就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处罚合计为108万元。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中国银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47900件,其中,涉嫌违法违规投诉1004件,占投诉总量的2.10%,较上年同期增长1.83%。
银行电销误导成处罚“重灾区”
近期,北京、上海保监局接连对多家银行下发处罚决定,直指银行电销误导。
11月23日,北京保监局对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分别处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理由均为“存在电话销售保险过程中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北京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予以处罚。
10月24日,上海保监局向交通银行下发处罚决定书,处以34万元罚款。同日,平安银行上海分行被处以15万元罚款。
10月18日,上海保监局向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下发处罚决定书,两家银行分别被开出了35万元和24万元的罚单。其中,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电话销售向投保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被指“你行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表述与保险条款不符的情况。”
综上所述,今年10月份以来,仅上海、北京两地保监局就销售误导问题,已经对上述六大银行开出168万元的罚单。
监管警示电销误导等侵权行为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快速发展,是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在电话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与销售人员通过语音进行交流,电话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介绍,对于保险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至关重要。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
近期,银保监会在《以案说险: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分析》中披露,监管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夸大保险责任;二是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三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四是违规销售万能保险产品。
银保监会表示,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电话销售人员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主要行为有:夸大保险责任,如宣称保险产品“没有任何免赔,没有任何门槛,花多少,公司给咱们报多少”;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如宣称“监管机构已统一发文,今后保险费率要上调”;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隐瞒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这些误导宣传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有的消费者缺乏防范意识,简单听信电话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从而受诱导购买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造成权益受损。
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但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案例中相关保险机构通过电销渠道销售万能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监管规定。
此外,银保监会就电话渠道购买人身险,提示消费者防范风险。一是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二是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三是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解除一年期(含)及以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四是如遇电话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记者 涂颖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