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筹〔2018〕80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存在押品未真实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超授信规模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青海银保监局筹备组罚款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