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实控人私用公章担保3亿借款 证监连出两警示函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8-12-25 14:32:24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金绍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金龙机电实控人、董事长金绍平私自使用公章并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最高额为3.4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金绍平妹妹金松英私自使用金龙机电公章授权东莞分公司分别为陈建龙、黄永贤提供最高额为600万元的担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龙机电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绍平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7年10月,金龙机电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金绍平私自使用金龙机电公章并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最高额为3.4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10月,金绍平妹妹金松英私自使用金龙机电公章授权东莞分公司分别为陈建龙、黄永贤提供最高额为600万元的担保。你公司未对前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龙机电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金龙机电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8年12月18日

关于对金绍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金绍平在担任金龙机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期间,私自使用金龙机电公章并以金龙机电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最高额为3.4亿元的借款提供担保,金绍平未及时告知金龙机电上述重大事项,致使金龙机电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金绍平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金绍平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8年12月18日

标签: 金龙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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