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王府井)因未获台湾艺人霍建华允许,在其微信公众号擅自用其肖像做宣传,被后者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今日(26日)获悉,北京市三中院日前对此做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原告霍建华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该案有权在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北京朝阳法院审理。
洛阳王府井所处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霍建华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洛阳王府井认为,霍建华是我国台湾地区居民,其在北京市朝阳区没有住所,一审法院北京朝阳法院不应受理该侵权案件,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依法应当是上诉人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故上诉至三中院将本案已送至涧西区法院。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洛阳王府井公司未经允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霍建华肖像图进行商业宣传,侵犯霍建华肖像权,原审原告霍建华以此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系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本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院认为,本案中,通过霍建华提交的居住证明、房产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朝阳区,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朝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驳回洛阳王府井针对管辖地异议的上诉。这意味着该案将在朝阳法院进入实质内容的审理。(记者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