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银保监罚决字〔2018〕10号)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被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罚款人民币11万元。此外,刘萃萃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经查,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及刘萃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将归属于营业一部经理(时任)刘萃萃的绩效工资29386.4元发放至商险渠道部业务管理岗员工(时任)王某和银保部运营岗员工(时任)冯某某的工资账户,其中发放给王某的绩效工资为13126元,发放给冯某某的绩效工资为16260.4元。刘萃萃,时任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营业一部经理,审核了营业一部工资绩效发放清单且签字,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浙江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刘萃萃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