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马生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显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2,简称中银绒业)2017年年报对5.1亿元预付账款的会计核算不严谨,披露内容不准确。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银绒业控股股东,马生国作为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银绒业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被宁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马生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2017年年报对5.1亿元预付账款的会计核算不严谨,披露内容不准确。你公司作为中银绒业控股股东,马生国作为你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银绒业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马生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及马生国关注上述问题,采取风险防范或控制措施,并在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