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股转系统发布对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远见)及公司董事长、实控人孙红州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明,郑州远见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2016 年孙红州为郑州远见提供资金 186.30 万元,从郑州远见拆出资金 467.10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拆出资金余额 280.80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15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80%。公司账务处理中将孙红州和王亚涛的拆借金额均通过冯莉敏合- 2 -并反映,未对孙红州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2015 年 5 月 5 日,公司、孙红州与张冰签订《股权担保借款协议》,约定郑州远见向张冰借款 100 万元,孙红州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5 年 5 月10 日,公司、孙红州与闫重军签订《股权担保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闫重军借款 100 万元,孙红州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 年 9 月 8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红州、冯莉敏与浩瀚(上海)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与浩瀚(上海)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提供保证,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三、5%以上股权被冻结或质押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
依据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 0183 执 3388 号裁判文书,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红州持有的 2,010 万股股份于 2017 年 10 月10 日被司法冻结(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孙红州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1,510.1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45.76%),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6 月7 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孙红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进- 3 -行了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冯莉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未进行信息披露。此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红州、冯莉敏又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均未进行信息披露。
五、重大诉讼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4 月 11 日,韩汝森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孙红州、冯莉敏、公司诉至法院,诉讼金额 95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2.07%,属于重大诉讼。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日收到开庭传票,新密市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17)豫 0183 民初 2205 号民事调解书,并于同日送达孙红州、冯莉敏、公司。公司未就上述重大诉讼进行披露。
2017 年 9 月 1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浩瀚(上海)与公司的合同纠纷,诉讼金额 460.42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70%,属于重大诉讼。该案于 2017 年 9 月27 日开庭,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进行了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六、公司破产清算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申请撤回破产申请,同日法院作出(2018)豫 01 破申 6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破产申请。
2018 年 3 月 13 日,浩瀚(上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2018)豫 01 破申 7- 4 -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 日收到该项文书。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2 月 2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 0115 民初 6299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上海))就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租回的生产设备与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设备拍卖、变卖以偿还债务。公司主要生产设备被处置,生产经营实质停滞。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2 月 18 日,为执行韩汝森与孙红州、冯莉敏、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豫 0183 民初 2205 号),新密市人民法院公开拍卖公司房产七处,公司失去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郑州远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孙红州参与了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相关应披露事项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未及时告知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1.5 条、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郑州远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孙红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