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河南新蔡农商银行两名员工违法发放贷款,分别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魏华于2010年4月至2013年5月任新蔡农商银行佛阁寺支行主任。被告人张汉卿于2008年6月至2017年8月任新蔡农商银行佛阁寺支行客户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魏华、张汉卿在新蔡农商银行佛阁寺支行分别担任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张汉卿在未对借款人的自然情况、收入、偿还能力、借款用途和担保人的自然情况、收入等不进行认真审查的情况下,魏华作为信用社主任,未组织召开贷管会,让贷管会所有成员进行贷款手续审查,致使新蔡农商银行佛阁寺支行向冯某、黄某等人发放贷款38笔,共计419.4万元人民币,此38笔贷款实际为杨某(另案处理)使用。
另2012年12月份,魏华、张汉卿在新蔡县佛阁寺镇农村信用社任职期间,违法国家规定,为杨某使用杨文庆身份,通过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等方法,以“换据”的方式发放贷款99万元人民币,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
据了解,杨某一共有三个户口,并有三张身份证,分别是杨某、杨文庆、肖振彬。
2016年11月份,河南省农商银行查出新蔡农商银行存在冒名发放贷款,要求新蔡农商银行为整改,经集体研究决定,让杨某确认贷款数额,后杨某通过编造贷款项目、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伪造担保人身份信息等方法,以“换据”的方式在该信用社贷款468.9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上述38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
综上,在办理杨某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被告人魏华作为主管信贷工作的领导和审贷小组的组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18.4万元;被告人张汉卿作为信贷员对借款人的自然情况、收入、偿还能力、借款用途和担保人的自然情况、收入等不进行审查,违法发放贷款498.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华任新蔡农商银行佛阁寺支行主任期间,作为主管信贷工作的领导和审贷小组的组长,未召开审贷小组会议,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支行违法发放贷款518.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汉卿任新蔡农商银行佛阁寺支行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贷款管理制度,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未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498.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考虑到魏华、张汉卿能够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投案的自动性、主动性,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魏华、张汉卿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不等。
资料显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于2017年8月10日挂牌开业,前身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有27个支行和4个储蓄所。截止2018年3月31日,新蔡农商银行存款余额为107.73亿元。转自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