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12日)公布一则对中国银行鹤壁分行的处罚信息。处罚信息显示,该行存在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违法违规行为,鹤壁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8万元的罚款。
本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9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