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莱商银行原财务总监段霞因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及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段霞在任莱商银行财务总监期间,在2012年度莱商银行高管绩效薪酬已按标准足额发放的情况下,又按照时任莱商银行董事长李某1的授意,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莱商银行账内资金人民币588万元,分别于2012年下半年、2013年初,以发放“莱商银行高管2012年上半年绩效”和“莱商银行高管2012年下半年绩效”的名义将上述款项发放给莱商银行高管人员,造成莱商银行损失588万元,李某1分得人民币120万元,段霞分得人民币36万元(已退),按照当时莱商银行国有资产占股29.39%的比例,造成国有资产直接经济损失172.8万元。
判决书显示,段霞在任莱商银行财务总监期间,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利用保存本单位204.7725万元资金存款单之便,私自将存单借用给其嫂子田某经营的莱芜市鸿霞经贸有限公司做质押担保,分三次从莱商银行高庄支行贷款440万元,三笔贷款分别提前或者到期归还;2015年7月,被告人段霞为帮助其侄女段熙堃完成存款任务私自将自己保存的本单位204.7725万元存款单中的27万元转存到其哥哥段崇峰的账号上挪用了5个月。
法院认为,段霞作为国有参股公司的财务总监按照时任莱商银行董事长李某1的授意,滥用职权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方式,以重复发放绩效的名义将套取资金发放给公司高管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段霞利用担任莱商银行财物总监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判处段霞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