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管理范围主要是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
依据其内容,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而收取押金的在退还时明确“押金应当日退还给用户”。此外,对预存资金也设置了限额,如共享单车预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新业态不得超过8000元,并要求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
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押金
根据《办法》,交通运输新业态具体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办法》规定,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如果用户选择采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押金,用户应根据服务协议在运营企业合作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户需在该结算账户存入约定数额押金并冻结,运营企业才予提供服务,当该账户余额低于押金额度或押金额度资金未处于冻结状态时,运营企业可不再提供相应服务。
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收取押金有上限
《办法》同时明确了押金收取的上限: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经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预付资金禁止用于投资借贷
根据新规,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同时,《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且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记者 肖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