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不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组织账户出借及配资活动,并为双方提供担保,被内蒙古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刘强在担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钢铁大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不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组织账户出借及配资活动,并为双方提供担保,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刘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认定刘强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