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消息,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了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中信银行曲靖分行三名高管违规放贷一案获终审裁定,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中信银行曲靖分行原行长李超的上诉,维持李超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这起案发于2015年的案件致使1.5亿元贷款无法收回。与李超同案宣判的,还有中信银行曲靖分行的两位行长助理,均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获刑。其中,行长助理奎晓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袁敏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公司无力偿还贷款 行长想出“妙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云南信隆农资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曲靖分行的14980万元贷款到期,但公司实际已无力还款。2015年7月24日,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同意给云南信隆农资有限公司授信15000万元,授信方案要求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李超供述,其在知道放款前,银行与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没有签订14980万元的保证合同,也知道信隆公司出现货款回收问题,流动资金出现紧张的情况下,在2015年7月27日,主动协调了3000万元资金,把云南信隆农资有限公司14980万元的贷款以还旧借新的方式进行了续贷。
作为风险主管的袁敏,在其知道缺少担保合同不能够贷款的情况下,应对的方式是要求银行当时在场的人员签下承诺函,随即就同意了放款。在经过她同意后业务员于7月27日、28日两天分七笔将14980万元贷款放完。
由于李超等3人的上述违规行为,致使中信银行发放给云南信隆农资有限公司的1498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明知信隆公司出现货款回收问题,流动资金出现紧张的情况,李超等人依然“帮助”信隆公司蒙混过关,据李超表示,只是“因为这笔贷款逾期会影响云维的授信,还会影响到银行的考核。”
自认“非国有公司人员”提起上诉 二审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李超提出上诉,称其身份并非国有公司人员,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丧失了前提和基础,要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法院审理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有国有股份比例为67.13%。2012年2月10日,经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党委决定,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曲靖监管分局核准任职资格,聘任李超为中信银行曲靖分行行长。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超的聘任是由国有出资企业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党委决定,其中李超、奎晓明还经中国银监会曲靖监管分局核准任职资格,其身份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李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出资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