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对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新材)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处罚原因为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批义务。
公告显示,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天龙新材及子公司浙江天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天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的 8 笔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 31,039 万元。2018 年 3 月,公司向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的 1 笔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金额 1200 万元。以上担保均未履行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审议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龙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时任天龙新材董事长赵旱雨未能勤勉尽责,对天龙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第4.1.4 条的规定,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6.1 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天龙新材、赵旱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