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的进步,使现代人的生活更加便捷。科技本无对错,但在别有用心者手中,这种便捷也可能成为一种风险。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某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原客户经理张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将该行客户某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离岸账户内钱款345.203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330.62万元)据为己有。
最终的判决结果显示,张静法制观念淡薄,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客户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财产20万元。
伪造申请修改客户网银密码
明明是客户的网银密码,身为银行员工的张静又是如何修改的?
原来,在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张静利用其担任某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对公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提交虚假的《离岸客户信息、网银及银信通变更申请书》,修改了该行客户密码,并将客户——某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离岸账户内钱款345.203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330.62万元)据为己有。
依照判决书,包括《离岸客户信息、网银及银信通变更申请书(公司用户)》《某银行离岸业务网上银行客户申请表》《离岸业务网上银行服务合同》等在内的证据均能认定张静的犯罪事实。
北京某股份制银行对公业务经理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按照其所在的银行规定,对公客户办理网银或修改网银相关信息,需要做法人电话核实,还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材料。上述人士指出,离岸账户的确比较特殊,可能存在无法出具上述印章的情况。“如果离岸账户涉及变更,我们都是会留董事等客户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
而在张静设法侵占客户离岸账户内的钱款后,另一名被告人宋波则将上述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并协助张静多次进行转移。判决书显示,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酒店住宿登记,中国银行(3.840, -0.03, -0.78%)北京市分行出具的汇率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对上述行为予以证实。
被告对犯罪行为定性有异议
一审宣判后,张静、宋波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判对张静、宋波行为定性错误,张静伙同宋波盗取某基金有限公司资金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张静的行为究竟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二审法院认为,需要判定两个问题的属性。
其一,基金公司在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内资金能否认定为该行财物,即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要件。
其二,张静将基金公司账户内资金非法转移占有的行为是利用了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即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客观行为表现要件。
针对第一个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系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本单位合法占有、保管的财物。储户在银行存款时,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储户开立账户内的资金具有保管义务,故案发时基金公司在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内资金可以认定为该行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要件。
针对第二个问题,张静在案发时系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对公客户经理,其依职务虽不直接主管、管理、经手客户离岸账户内资金,但其具有保管、审核及代客户向上级银行主管部门提交离岸账户网银变更申请的职权,其利用该职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虚假《离岸账户信息、网银及银信通变更申请书》,从而获得基金公司离岸账户变更网银密码的权限,并进一步控制该离岸账户及账户内资金。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损失的发生与张静的职务行为有着紧密的因果联系,故应认定张静在本案中的行为利用的是其职务之便,而非工作之便,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的判决结果显示,张静利用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财产20万元;宋波明知钱款系张静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责令张静退赔人民币2330.62万元,发还某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记者 胡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