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消息,近期监管部门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调查中发现93名销售人员疑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
苏州监管分局发现,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内共有93名销售人员疑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经抽查,证实毛某、汪某某入职材料中的学历为假。且已经由苏州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求职表、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此外,苏州监管分局还发现,BX301160020171227037号记账凭证的领用明细显示有520人签收,但截至报销之日,仅有74人实际签收,其余446人签名为他人代签,且未收到实物。
苏州监管分局表示,苏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太平人寿苏州分公司93名销售人员学历造假 责令改正并警告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当事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1幢15楼
主要负责人:邓光芒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苏州保监分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93名销售人员疑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经抽查,证实毛某、汪某某入职材料中的学历为假。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求职表、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BX301160020171227037号记账凭证的领用明细显示有520人签收,但截至报销之日,仅有74人实际签收,其余446人签名为他人代签,且未收到实物。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相关业务规定、财务报销凭证、发放及领用记录、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苏州银保监分局
(苏州保监分局代章)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