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滨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9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存在票据业务贷前调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严重不尽职;违规向小微企业客户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超出合同约定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共四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滨州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其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吴国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吴国强为建设银行滨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