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准备金制度、补齐监管短板,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在行业内部第二次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相较于2004年印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巩固事中监管的同时,加强事后监管的力度,如采取抽查审核准备金评估报告和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来保证保险公司的合规运营。同时,相关法律责任也将得到明确,即将公司、高管的“双罚制”首次纳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计提的文件当中。
新增内控和处罚等内容
所谓的非寿险业务,主要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应包含风险边际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此次修订的方向除了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种类和各项准备金提取方法进行重新梳理和定义外,同时拟新增有关内控和处罚等相关内容。
比如,在内控中,为避免出现违规调整分支机构准备金的情况,此次修订稿拟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加入了法律责任一栏,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提交、编制保险准备金及其报告等内容的,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例如,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该保险公司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细则同步修订中
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得到的线索来看,除正修订的《管理办法》外,还有7条相关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订。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等。
保险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一直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2012年,为规范保险公司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原保监会曾连续下发3份文件,分别为《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关于编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除加强监管外,监管层也加大了这方面的处罚力度。2016年,原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个别公司出现准备金提取不足、总公司本级不做业务但留存准备金等问题,影响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扭曲对公司保单业务质量的判断,不利于商业车险改革阈值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并同步处罚了两家准备金不足的保险公司,要求其整改。
原保监会表示,各公司应从上述问题中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准备金监管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严防准备金提取不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