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泰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2号)显示,泰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青岛)投资”)存在三宗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二是登记备案信息不及时、不真实;三是未能对投资者资产、风险偏好等信息进行准确了解,对投资者风险揭示等过程均未录音或录像。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要求泰盛(青岛)投资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于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并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青岛证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泰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12号
泰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司部分制度流于形式;与其他公司经营场所混同,员工兼职其他公司工作;未建立投资决策、交易方面的留痕机制;实际负责投资运作的基金经理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登记备案信息不及时、不真实。公司登记备案基金经理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未能对投资者资产、风险偏好等信息进行准确了解,对投资者风险揭示等过程均未录音或录像。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于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