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娃集团四宗信披违规遭罚 董事长胡克勤等遭责令改正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9-07-16 11:18:32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0号、71号、72号)显示,经查,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娃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二、存在破产事项未披露和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三、未披露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事项

四、未披露发行人主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洛娃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洛娃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洛娃集团应针对上述问题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监管局将视洛娃集团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此外,当事人胡克勤作为洛娃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属于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胡克勤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胡克勤切实整改,督促洛娃集团严格履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各项义务,胡克勤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监管局将视胡克勤和洛娃集团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当事人赵静文作为洛娃集团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属于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赵静文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赵静文切实整改,督促洛娃集团严格履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各项义务,赵静文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监管局将视赵静文和洛娃集团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洛娃集团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经查,洛娃集团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二、存在破产事项未披露和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经查,洛娃集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申请公司破产重整。洛娃集团于2019年4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洛娃集团未就申请破产事项进行披露。

同时,洛娃集团也存在未及时披露收到法院受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情况。

三、未披露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事项

经查,截至2019年4月底,洛娃集团持有主要子公司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的股权被采取冻结措施。根据洛娃集团提交的资料,两家子公司2018年末净资产合计28.94亿元,上述被查封、扣押、冻结资产余额累计已达到2018年末净资产10%以上,洛娃集团未披露上述事项。

四、未披露发行人主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018年12月10日,联合评级将洛娃集团主体及债券评级下调,洛娃集团未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胡克勤)

〔2019〕70号

关于对胡克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胡克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娃集团或公司)履行持续监管职责,发现洛娃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经查,洛娃集团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二、存在破产事项未披露和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经查,洛娃集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申请公司破产重整。洛娃集团于2019年4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洛娃集团未就申请破产事项进行披露。

同时,洛娃集团也存在未及时披露收到法院受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情况。

三、未披露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事项

经查,截至2019年4月底,洛娃集团持有主要子公司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的股权被采取冻结措施。根据洛娃集团提交的资料,两家子公司2018年末净资产合计28.94亿元,上述被查封、扣押、冻结资产余额累计已达到2018年末净资产10%以上,洛娃集团未披露上述事项。

四、未披露发行人主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018年12月10日,联合评级将洛娃集团主体及债券评级下调,洛娃集团未披露上述事项。

洛娃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洛娃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属于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切实整改,督促洛娃集团严格履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各项义务,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你和洛娃集团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7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9〕71号

关于对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二、存在破产事项未披露和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申请公司破产重整。你公司于2019年4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你公司未就申请破产事项进行披露。

同时,你公司也存在未及时披露收到法院受理你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情况。

三、未披露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事项

经查,截至2019年4月底,你公司持有主要子公司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的股权被采取冻结措施。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资料,两家子公司2018年末净资产合计28.94亿元,上述被查封、扣押、冻结资产余额累计已达到2018年末净资产10%以上,你公司未披露上述事项。

四、未披露发行人主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018年12月10日,联合评级将你公司主体及债券评级下调,你公司未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针对上述问题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你公司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7月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赵静文)

〔2019〕72号

关于对赵静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赵静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娃集团或公司)履行持续监管职责,发现洛娃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经查,洛娃集团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二、存在破产事项未披露和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经查,洛娃集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申请公司破产重整。洛娃集团于2019年4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洛娃集团未就申请破产事项进行披露。

同时,洛娃集团也存在未及时披露收到法院受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情况。

三、未披露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事项

经查,截至2019年4月底,洛娃集团持有主要子公司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北京洛娃日化有限公司的股权被采取冻结措施。根据洛娃集团提交的资料,两家子公司2018年末净资产合计28.94亿元,上述被查封、扣押、冻结资产余额累计已达到2018年末净资产10%以上,洛娃集团未披露上述事项。

四、未披露发行人主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018年12月10日,联合评级将洛娃集团主体及债券评级下调,公司未披露上述事项。

洛娃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洛娃集团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属于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切实整改,督促洛娃集团严格履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各项义务,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你和洛娃集团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7月1日

标签: 洛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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