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0号)显示,经查,奥凯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凯航空”)作为奥凯航空B2B本票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未按照专项计划相关约定足额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侵占、损害了专项计划资产,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现对奥凯航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奥凯航空有限公司)
〔2019〕68号
关于对奥凯航空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奥凯航空B2B本票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未按照专项计划相关约定足额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侵占、损害了专项计划资产,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