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0号)显示,经查,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在组织架构规范整改过程中,存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整改逾期比例较高、公司合规内控存在缺陷等问题,上述问题反映华福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责令华福证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华福证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福建证监局书面报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组织架构规范整改过程中,存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整改逾期比例较高、公司合规内控存在缺陷等问题,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产品设立、整改进展相关资料、公司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