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擅自删减科创板申请文件,中信证券及其两名保荐代表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函件显示,中信证券在保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证监会表示,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中信证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其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证监会;亦反映出两名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及其两名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附全文: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16日
关于对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朱烨辛、孙守安:
经查,我会发现你在保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上述行为反映了你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