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沈银支付罚字﹝2019﹞5号)显示,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辽宁分公司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科融通成立于2001年4月,注册资本2.558亿元,实缴资本2.158亿元。央行官网显示,2011年12月,海科融通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于2016年12月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今年年内,海科融通就已有两分公司收到2张罚单共被罚没80.6万元。成都分公司和广西南宁分公司皆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规定。据华夏时报报道,3月12日,央行成都分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海科融通成都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238.31元,并处55万元的罚款。2月,海科融通广西南宁分公司存在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行为,央行南宁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6万元。
支付业务和银行卡收单业务可谓是支付机构罚单的重灾区,这一点在海科融通身上体现的更淋漓尽致。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海科融通自2016年之后至今收到央行相关罚单已达8张之多。2016年8月,海科融通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相关规定被罚6万元。2017年8月,海科融通湖南分公司又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规定被央行长沙中心支行警告,并罚款3万元。2017年11月14日,海科融通山东分公司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被罚款3万元。2018年7月9日,央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布的罚单显示,海科融通安徽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9万元罚款。2018年12月,海科融通湖北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被处罚款15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