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5份判决书,让南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金交所”)累计4750万元融资产品的逾期细节浮出水面。
记者调查发现,南宁金交所在上述融资发放中存在着种种“瑕疵”:15家融资方是成立时间接近、股东交叉关联且没有实缴资本的“空壳”公司;南宁金交所将资金直接打入12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其中7笔融资累计出借人达266人,突破200人监管红线……
事实上,尽管几经清理整顿,金交所的乱象并未得到杜绝。
本报记者从南宁金交所官网还了解到,其近期发行的“南宁金交企融”系列产品,主要属于定向债务融资产品,募资规模为数百万元到千万元不等,起投金额为5万元。
监管层要求,金交所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或销售金融产品。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定向融资计划、“私募债”等产品存在合规争议,但很多金交所平台仍在发行。
“空壳”融资方
在成立仅一个月左右且没有实缴资本的情况下,15家融资主体获得南宁金交所4750万元融资,却又同一时间集中逾期,这些公司反复出现了5位自然人股东的身影。
自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布了15份追偿权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涉及15家公司的融资,涉案金额累计4750万元。
根据判决书,南宁金交所在上述案件中是作为第三人出现的。
上述15桩案件大同小异:15家公司于2015年12月通过南宁金交所进行融资,每笔融资额度约300万元,资金均为“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融资期限多为12个月。
作为风控措施,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融资担保”)为担保方,广西财富共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共赢互金”)为反担保方。
2016年5月,融资方均“不再支付第三人会员利息”,担保方南方融资担保履行代偿义务后,将融资方、反担保方及其股东(兼高管)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追偿。
以融资方之一,南宁市越泰隆昌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泰隆昌互金”)为例,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50万元,其自然人股东张蓉、廖锦福分别持股70%和30%。越泰隆昌互金2015年至2018年年报均显示,实缴资本0元。
记者注意到,与越泰隆昌互金情况类似,其他14家融资主体均成立于2015年11月,公司主要以“互金”、“商贸”或“资管”等命名。2015年年报显示,上述涉案的15家公司均无实缴资本。
本报记者梳理上述判决书发现,在成立仅一个月左右且没有实缴资本的情况下,15家公司分别获得南宁金交所约300万元融资款,累计4750万元。
蹊跷的是,自2016年5月起,融资方均不再付息,致使产品集中出现逾期。而行动一致的这15家公司更是反复出现5位自然人股东的身影。
工商资料显示,除了越泰隆昌互金之外,张蓉还出现在另外6家融资方公司的股东之列,包括南宁市卉 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宏越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越轩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越世汇丰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市越唐隆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同时,廖锦福也分别是5家融资方公司的股东。
此外,记者注意到,这些公司的股东还包括马叶丽、李佩璇和杨毅。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上述15笔融资的反担保方——财富共赢互金,与上述15家公司同样为关联公司。
商业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显示,财富共赢互金成立于2015年6月3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张蓉、李佩璇,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2015年至2018年年报显示,财富共赢互金实缴资本均为0元。
此外,财富共赢互金与上述15家公司年报所留存的联系方式均曾出现过同一个座机号码。记者拨打该电话号码了解到,该单位为当地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最新的企业年报显示,财富共赢互金与上述多家融资主体留存的最新联系方式为同一个手机号码。记者拨通之后,对方称其公司为财富共赢互金,但是对方拒绝记者的采访请求。其余几家融资主体留存的最新联系方式则同为另一个手机号码,但记者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实控人”收款
判决书显示,南宁金交所根据被告张蓉、廖锦福指示,依约将出借给被告越泰公司的借款全部汇入了被告张蓉的个人银行账户。
事实上,随着上述判决书的公开,南宁金交所发放融资贷款的操作“瑕疵”也得以曝光。
记者注意到,根据一审判决书,上述15笔融资中有12笔出现融资方没有设立企业公账的情况。因此,根据融资方股东的要求,南宁金交所将资金直接转入融资方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主要为融资方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
以越泰隆昌互金为例,该公司作为被告的(2017)桂0103民初14187号判决书显示,作为案件原告及项目担保方的南宁融资担保,在事实与理由的陈述中提到,“被告越泰公司(即越泰隆昌互金)的两位股东被告张蓉(在被告越泰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廖锦福(在被告越泰公司担任监事)以被告越泰公司未设立企业公账为由,要求南宁金交所款项全部转入被告张蓉的私人账户。南宁金交所遂根据被告张蓉、廖锦福指示,依约将出借给被告越泰公司的借款全部汇入了被告张蓉的个人建设银行账户(账户为:62×××82)。”
据了解,越泰隆昌互金在收到融资款后,从2016年5月即不再支付第三人会员利息,原告南宁融资担保不得不履行担保义务,偿付其拖欠的本息。
南宁融资担保认为,被告张蓉、廖锦福作为被告越泰公司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为被告越泰公司设立公账,导致本案所涉的第三人借款,均转入了被告张蓉的私人账户,造成了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上述行为已违反《公司法》规定,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应与被告越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同时显示,法院组织第三人南宁金交所进行了质证,并且,“第三人南宁金交所述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此外,工商资料显示,南宁融资担保与南宁金交所的控股股东均为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分析称,“各家交易所可能会涉及帮融资方做一些规避,但没有做得这么明目张胆的,至少名义上的融资人跟资金转入账户应该对得上。至于名义借款人再把资金倒给实控人,那是资金去向的监管问题。像这种情况,交易所在资金交割上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陈文进一步表示,按道理来说,一个规范机构是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这背后会涉及到诸多问题,比如:从资金监管角度来说,银行对企业账户的监管相对规范,但个人账户上的钱却很难监管。从逾期后追偿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司法追诉的难度也很大。此外,还涉及到理财投资人对此是否知情、是否同意等。
就前述15笔融资的情况,融资主体、财富共赢互金及其实控人与南宁金交所之间的关联关系,融资资金的实际去向、融资产品的风控尽调等问题,本报记者向南宁金交所发送了采访提纲。
南宁金交所方面回复本报记者称,“自成立至今,我中心依法依规发行产品,发行的产品没有出现未按时兑付的情况。”
仍做“融资类”
本报记者根据2019年7月15日所公布的7份判决书统计发现,仅这7笔融资的累计出借人数量已达266人。
近日,本报记者从南宁金交所官网还了解到,其目前主要发行“南宁金交企融”系列产品。比如,2019年7月31日上线发售的“南宁金交企融2019-51号”融资项目,融资金额为650万元,期限184天,年化收益率为8%,起投金额为5万元。截至目前,该产品已满标。
南宁金交所发行的融资产品主要为定向融资计划、定向债务融资等,募资规模为数百万元到千万元不等,起投金额为5万元。
去年底,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指出金交所“不得从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业务,涉及一行两会业务许可事项的,需要取得相应的业务牌照”。
同时,监管层还要求,金交所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或销售金融产品。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
“从监管的态度来看,金交所设立的初衷是为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的交易流转,是存量业务的流转平台,而不是作为企业融资渠道的增量融资平台。”陈文称。
南宁金交所在回复本报记者时还提到,“2018年6月,南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等组成联合核查组对我中心实施现场核查,我中心不存在违规情况。”
此前,2018年5月,本报曾报道了南宁金交所在其官网上搭建与互金平台类似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利用大标拆小标,变相突破200人的套路,大量售卖各类理财产品等乱象(《南宁金交所产品乱象》,刊发于本报2018年5月28日B7版)。
彼时的“南宁金交企贷2018”系列产品已发到第74号,每期规模均在几百万元不等,起购金额只需要1000元,个人和机构均可购买。按照该设定,很容易突破200人上限设置。
实际上,前述案件中以15家关联公司为融资主体,通过南宁金交所发标融资的行为,同样存在变相规避“投资人数上限为200人”之嫌。本报记者根据2019年7月15日所公布的7份判决书统计发现,仅这7笔融资的累计出借人数量已达266人。
此外,涉及南宁金交所的其他判决书显示,多位自然人曾通过南宁金交所“南宁金交车贷”系列进行借款,部分融资人以车辆作为抵押,部分融资人则无任何抵押措施,出借方是南宁金交所的注册用户。就此类是否为“现金贷”及个人对个人的互金业务,记者向南宁金交所方面求证,但并没有得到具体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