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3号、44号)显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岩资本”)存在黄明麒向某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经济网查询,黄明麒为基岩资本总裁。
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分别对基岩资本、黄明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3号
关于对黄明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明麒: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向某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4号
关于对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向某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