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6号)显示,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在出资人协议书中向部分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合规风控总监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6号
关于对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至5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在出资人协议书中向部分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合规风控总监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