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商务部就《关于修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显示,经商发展改革委同意,商务部决定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作相应修改。其中,《意见稿》中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与之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对比,少了豆油、菜子油和棕榈油。
配额管理办法修改17处
据了解,中国目前执行实施的《暂行办法》,是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9月27日颁布的。昨日公布的《意见稿》,则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共计十七条修改。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棉花、白糖、玉米和大米等仍在进口配额管理名单上,但配额的管理部门则改为商务部(食糖、羊毛、毛条)和发展改革委(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配额的转手也无需经批准。
商务部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通知中指出,《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登录相关官方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途径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
2002年起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设定了入世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时间表,对粮食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制度。
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开始对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及毛条10种农产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即每年确定一次以上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数量,配额内实行低关税,配额外实行高关税。
2003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向社会征求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办法》对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的管理职能进行了分工,取消了加工贸易配额和一般贸易配额的区分,简化了进口关税配额的发放程序。
《意见稿》改了哪
配额申请管理部门发生改变
《意见稿》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商务部委托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发展改革委委托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此前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国家计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范围改变
《意见稿》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为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其中,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少了豆油、菜子油、棕榈油相关内容
《意见稿》将第三条修改为:“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删去了《暂行办法》中豆油、菜子油、棕榈油的相关内容。
《意见稿》将第四条修改为:“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同样删去了《暂行办法》中豆油、菜子油、棕榈油的相关内容。
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仍将继续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相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另行公布。
申请期、公示
以及追责等内容改变
《意见稿》还对一系列有关申请期、公示以及追责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比如,将第八条修改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咨询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