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东方汇富”)未妥善保存基金投资决策等方面资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厦门东方汇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厦门东方汇富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改进报告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厦门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东方汇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司未妥善保存基金投资决策等方面资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