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13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海南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部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违规兼职
伍宁平于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担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伍宁平长期未在海口实地办公,未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且违规兼任福建沃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一)营业部与海南国泰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在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严重混同。
(二)营业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营业部办公场所内存放多台来源不明的电脑主机。
(三)营业部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向非营业部员工何某发放工资和奖金。
三、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
(一)营业部银行基本账户的网银账号和密码由非营业部员工何某保管,相关款项由何某划拨。
(二)营业部费用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人员工资及奖金发放等财务支出事项均未经公司总部审批。
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
(九)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具体如下:
关于对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21号
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部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违规兼职
伍宁平于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担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伍宁平长期未在海口实地办公,未实际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且违规兼任福建沃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一)营业部与海南国泰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在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严重混同。
(二)营业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营业部办公场所内存放多台来源不明的电脑主机。
(三)营业部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向非营业部员工何某发放工资和奖金。
三、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
(一)营业部银行基本账户的网银账号和密码由非营业部员工何某保管,相关款项由何某划拨。
(二)营业部费用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人员工资及奖金发放等财务支出事项均未经公司总部审批。
你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于2019年9月7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