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区发生了多起影响铁路正常运营的不规范现象。相对于事后惩罚和教育,人们更关心如何及时有效地制止这类行为,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相对于航空等其他出行方式,铁路运输的特点是量大、方便、快捷、便宜、安全和准时。这些优势的发挥,离不开广大乘客遵纪守法,共同努力。
近日,国家铁路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详细列举了霸座、吸烟、放飞低空飞行物、故意损坏设施设备等11类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有权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铁路安全管理特别是高铁安全基本制度方面,草案吸收了既有铁路安全管理行政法规、规章的成果,将近年来的一些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层级效力,将有效保障铁路安全与秩序。
近年来,一些地区发生了多起影响铁路正常运营的不规范现象。比如,去年发生的乘客霸占高铁列车座位事件。在事后追责中,铁路部门表示,霸座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针对这类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处理。虽然最终铁路公司决定对其处以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但不少人认为,这样的处罚太轻,对于霸座行为如何防微杜渐、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霸座等现象固然与当事人的个人素质密切相关,但不容否认的是,这类现象频发从侧面反映出了违法成本低廉和执法部门权力有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才会面临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只有涉及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时,铁路职工才有权予以制止。
事实上,相对于事后惩罚和教育,人们更关心如何及时有效地制止这类行为,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法律缺乏有效威慑性,无异于没有牙齿的老虎,对于这些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重,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因此,如何提高执法部门的应对性和强制力,成了全社会的普遍诉求。
在实践中,立法往往都是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因此对“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下一步还需要科学明确地界定,结合行为人主观目的、实际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这样既可以赋予相关机构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防止立法时考虑不周全、挂一漏万。例如,近年来长假期间全国“买短乘长”现象比较严重,大量乘客到站不下车以致发生火车超员的情况,导致正常购票者被无端“排挤”、无法上车,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运营秩序。对此,笔者认为在列车没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买短乘长”乘客恶意不下车行为也属于“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应完善“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规定,并明确相关部门的执法权。
相对于航空等其他出行方式,铁路运输的特点是量大、方便、快捷、便宜、安全和准时。这些优势的发挥,离不开广大乘客遵纪守法,共同努力。铁路法作为规范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性法律,只有科学立法、全面立法,赋予执法机关应对违法行为的权力,才能规范铁路运营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慈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