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身处财务造假风波中的尔康制药实控人、董事长帅放文承诺赔偿投资者:“在国家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责任,竭尽全力去承担。”他称,“拿出我全部身家也在所不惜。”
时间进入2019年8月13日,尔康制药相关诉讼一审判决出炉。相关民事判决书上,因“虚假陈述实施日”认定有变等因素,绝大部分投资者未能获赔。
818名投资者一审获赔7030.6万元。但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该案的总赔付金额远低于投资者5.56亿元的索赔额。这到底是为什么?
8月13日晚间,尔康制药公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已对818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7030.6万元,同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87万元。
据披露,截至公告日,共有836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尔康制药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累计诉讼金额为5.56亿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从个案来看,这些投资者的赔付率参差不齐,有的赔付比例超过九成,有的则低于11%。
一审判决书认为,尔康制药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1805.89万元、虚增净利润1585.97万元,仅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03%、净利润的2.62%,在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微小,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错误的判断,且尔康制药股价在公布2015年年报之后不涨反跌,股票成交量也未出现异常。因此,一审判决书认为,尔康制药2015年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重大事件。尔康制药于2017年4月21日公布2016年年报,因此当日即为尔康制药最早作出虚假陈述之日。
在起诉的投资者中,仅有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3日(不含23日)期间买入的投资者获得了赔偿,赔付率高达90%。实则因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的问题,绝大多数投资者的起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鹏:一审法院认为,尔康制药2015年的信息披露不构成重大事件。一审法院以尔康制药2016年年报披露日,也就是2017年4月21日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因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对案件审理结果有非常大的影响,一审法院的这种认定导致排除了一部分投资者。
2018年6月,尔康制药收到湖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查实,2015年和2016年,尔康制药两年来虚增营收2.73亿元,虚增净利润2.48亿元。
湖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宣告投资者开启维权序幕。随后,在此事中受损的全国各地的股民开始抱团起诉尔康制药。
目前一审判决尘埃落定,投资者可能还将申请二审判决。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鹏:因为现在才是一审判决,从法律层面来说,还有15天的上诉期。如果投资者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15天内,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