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相识,竟然让时任招商银行福清龙田支行行长陈晓冰和中信银行一职员走上了犯罪道路,而且绝对是“大手笔”那种。
打虎亲兄弟,上阵老夫妻:短短一年不到的时间,陈晓冰及妻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88亿元,本想赚利息差价,结果部分本金都遭了,造成损失7125.43万元。
而当时在中信银行台江支行工作的余群,除了将自己的910万元投入其中,还吸收了20多名亲戚、朋友、同事的5390万元。
看起来包赚不赔的生意,怎么会导致如此大的损失?他们用这笔钱做什么?这些钱最终又落入了谁的口袋?
故事围绕做承兑汇票业务的人展开
事情要从2012年一次相识说起。
2012年下半年,当时还在中信银行台江支行工作的余群在工作期间认识了连利隆。而所有的故事都围着这个从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连利隆展开。
余群认识连利隆后,开始与连利隆进行资金拆借,每次将200万-500万不等的人民币借给连利隆以赚取利息。而这仅仅是一个开始。
因连利隆业务需要,余群将连利隆介绍给时任招商银行福清龙田支行行长陈晓冰认识。陈晓冰听说连利隆在从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利润可观,便于2013年4月21日与连利隆签订《借款居间协议》,约定由陈晓冰向同案人提供借款信息及途径,并引荐连利隆和出借人直接洽谈,协助连利隆完成借款,连利隆向陈晓冰支付借款利息每日1.4‰(千分之一点四)。
人心不足蛇吞象,陈晓冰一开始只是提供借款信息及途径,在尝到一点甜头后,陈晓冰不满足于介绍资源,他开始走上非法吸收存款的道路。
2013年5月13日,同案人陈晓冰又与连利隆签订《短期借款框架协议》,约定陈晓冰向连利隆单笔或多笔出借短期款项,用于连利隆客户企业的开票保证金业务,连利隆向陈晓冰支付借款利息每日0.6‰(千分之零点六),同案人余群作为连利隆借款的担保人。
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份,陈晓冰以帮助他人理财或者自己做票据生意、收益可观为由,先后向林某、陈某、何某等40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上亿余元,以直接转账或者由余群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将上述钱款汇给连利隆或其公司账户。
作为招商银行福清龙田支行行长的陈晓冰,不仅自己非法吸收存款,还拉上了自己的妻子一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期间,陈晓冰的妻子何美协助陈晓冰吸纳资金,部分资金由何美银行账户转到余群控制的银行账户,何美负责将利息转到被害人林某、陈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并打电话向被害人确认。至2013年12月份,陈晓冰及妻子何美向各被害人吸收资金共计18764.15万元。
时任中信银行职员的余群也开始非法吸收存款。余群将自己的人民币910万元及向20多名亲戚、朋友、同事吸收的人民币5390万元汇款给连利隆,从中赚取利息差价。
做承兑汇票没有牌照?钱去哪了?
招行支行行长及妻子、中信银行职员三人筹集了超过2亿元交给连利隆。但连利隆真的如他所说将钱用于银行承兑汇票、过桥保证金生意了吗?
根据连利隆的供述,2013年2、3月份他通过余群认识陈晓冰。第一次见面之后双方在电话里谈生意方面的事情。连利隆在电话里跟陈晓冰说自己准备做银行承兑汇票过桥保证金及承兑汇票过桥贴现的生意,需要大量资金,由其出40%的资金,陈晓冰出60%的资金,然后得到的利润双方平分。
而正是这一笔“好买卖”也让招行支行行长踏上了非法吸收存款的的道路。
2013年4月底、5月初的时候,连利隆跟陈晓冰说用于做承兑汇票生意的金融公司许可证批不下来。之后陈晓冰告诉连利隆,他已经在福清把钱融资来了,还问连利隆需不需要用钱。连利隆说,既然钱融来了就借来用,按照1万元每个月200元的利息算给他。
从2013年5月中旬开始,陈晓冰陆续的将融资来的钱借给连利隆,最高峰时陈晓冰借给连利隆1.6亿余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之后,连利隆资金紧张,无法再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
2013年8月底9月初,连利隆资金紧张,还给银行的贷款,银行没有重新帮他把钱贷出来。连利隆无法再按时归还陈晓冰提出要收回的本金钱数,利息也是支付到2013年9月份为止。
钱没有用于连利隆此前承诺的银行承兑汇票过桥保证金及承兑汇票过桥贴现的生意。那么,这一笔巨额资金到底去哪里了?
根据陈晓冰的供述,2013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连利隆表面上是要陈晓冰帮他融资,然后他利用资金在三明市做银行承兑汇票过桥保证金的生意,实际上陈晓冰通过自己的途径了解到,在这几个月里,连利隆将陈晓冰转给他的大部分资金通过多个银行账户转到连利隆的弟弟、妻子的银行账户以及余群、余群父亲的银行账户内。
而这一刻,陈晓冰开始怀疑连利隆是在骗钱,他根本没有用融资的钱去做银行承兑汇票过桥保证金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生意,而是转移了这笔资金。
2017年12月23日,陈晓冰的妻子何美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投案后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在此之前的2015年10月29日,余群已向连江县公安局投案。余群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同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何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结伙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8764.1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造成损失人民币7125.43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何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根据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连利隆和陈晓冰已另案处理。
银行职员利用银行做“幌子”
陈晓冰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他利用职务便利谎称帮他人理财,甚至直接将客户带到银行办公室,打着银行的幌子非法吸收存款。
根据俞某证词,在聊天中,陈晓冰夫妇就怂恿俞某把钱汇给他帮其做理财产品,并保证每个月都能有3%-4%的收益,其就问陈晓冰到底是什么理财产品,但是陈晓冰没跟其说具体什么理财产品,只跟其说他是招商银行行长不会去骗他的钱,如果想将钱取回随时都可以,于是其就信了。
另外一位被害人林某证词显示,林某在龙田招商银行二楼陈晓冰办公室时,有客户到陈晓冰办公室,陈晓冰都跟他们讲投资做银行承兑汇票生意,利润高、资金安全,他老婆的亲戚朋友也投资做这个生意,有需要资金可以随时拿回来等。
事实上,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并非个例。
今年4月,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就某银行职员潘启春因利用银行员工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银行从业期间经商对该人员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应当担责吗?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杨志刚律师告诉记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行为主体不具备金融机构牌照,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一定的高利息作为引诱。为了实现高利息,主体会通过一定渠道投资,但实际情况往往是投资项目回报率不高,或投资项目不存在,或主体将募集资金做非银行渠道放贷使用。在以往的办案经历中,主体承诺的利息为月息1分-3分,而很多投资项目无法维持高利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一旦断裂,本金将无法保障。最后,往往让普通老百姓(71.320, 0.00, 0.00%)血本无归。
对于部分银行职员利用银行员工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杨志刚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种情况会让普通百姓对于国家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对于银行的信誉产生质疑。同时,有可能存在银行职员集资诈骗的嫌疑,这些伪装成银行投资的项目中,可能出现虚假的标的。此外,也会对普通老百姓造成一种误解,让普通民众误以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机构等同。
那么,银行究竟应不应该为银行职员打着“银行”的幌子买单呢?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称,银行是否应当担责,取决于银行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这属于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银行对于员工诱骗投资者的行为是明知并且默认的,法院就有可能判决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他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判银行担责的案例没有指导意义,每个案件中,签约的细节不同、原告举证能力不同,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无疑,银行职员的银行员工的身份和办公地点具有迷惑性。作为普通老百姓,对银行作为合法金融机构的信任,却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那么,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避免这类问题的出现呢?
王智斌告诉记者,对于投资者而言,一定要关注产品性质、底层资产状况以及预期收益率是否符合常理,不能被销售人员的身份、签约场所等表面信息迷惑。同时,他表示,普通老百姓一定要对收益率超过8%以上的各类项目、产品保持足够的警惕,在发现遭遇骗局后,应第一时间梳理和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警方报案。
杨志刚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首要的是甄别是否是银行的投资项目。在与银行方面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甄别。在现实中,投资人往往是老年人,这部分人群缺乏系统金融知识,在销售人员的话术中,容易被催促无法仔细甄别。其次是投资项目的收益率。目前金融环境下,年利率超过6%-10%时,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再者是资金的用途,项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是什么,投资项目是否存在。在遇到这类投资项目时,不要盲目先签订合同,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确定投资项目真实性。同时,可以询问银行网点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