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27号)显示,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存在理财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为保险公司股东违规增资提供融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北京银保监局责令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合计1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据官网显示,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发起设立。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