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33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存在两宗违法行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经查,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
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于2015年4月起承保重庆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汽车公司)的商业车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至2017年2月累计收取保费378.38万元。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为兑现与旅游汽车公司“劳务报酬”,在时任旅游汽车公司员工田波于2015年12月取得保险个人代理人资格后,将190笔直接业务虚挂为田波的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31.25万元,支付到由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保管的田波银行卡上,再取出现金支付给旅游汽车公司,合计支付30.85万元。
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浩直接经办有关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朱北江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将196笔直接业务虚挂在个人代理人曾珠、彭诚名下套取手续费24.94万元,用于支付本公司业务团队补贴、劳务费用、日常办公费用等。
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浩直接经办有关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朱北江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行为一,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罚款1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朱北江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孙浩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上述行为二,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罚款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朱北江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孙浩警告并罚款2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据官网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旗下核心成员,注册资本为188亿元。其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股6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33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号32层
主要负责人:朱北江
当事人:朱北江
身份证号:51022119610615****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经理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
当事人:孙浩
身份证号:51023219770909****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副经理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建筑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
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于2015年4月起承保重庆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汽车公司)的商业车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至2017年2月累计收取保费378.38万元。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为兑现与旅游汽车公司“劳务报酬”,在时任旅游汽车公司员工田波于2015年12月取得保险个人代理人资格后,将190笔直接业务虚挂为田波的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312494.41元,支付到由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保管的田波银行卡上,再取出现金支付给旅游汽车公司,合计支付308546.41元。
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浩直接经办有关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朱北江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通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将196笔直接业务虚挂在个人代理人曾珠、彭诚名下套取手续费249354.17元,用于支付本公司业务团队补贴、劳务费用、日常办公费用等。
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副总经理孙浩直接经办有关事项,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朱北江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一,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罚款1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朱北江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孙浩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上述行为二,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渝中支公司罚款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朱北江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孙浩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