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汇检罚〔2019〕4号、5号、6号、7号)显示,中国银行吉安市分行、中国银行吉安市吉州支行、中国银行吉安市青原支行存在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庐陵支行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市中心支局分别对其责令改正、警告,处以罚款合计36万元。
吉汇检罚〔2019〕4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存在未按规定报送每月的结售汇统计月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警告、罚款8万元。
吉汇检罚〔2019〕5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陵支行存在办理的对外支付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汇账户收支余信息漏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4万元。
吉汇检罚〔2019〕6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行存在该支行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外汇账户收支余信息漏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警告、罚款7万元。
吉汇检罚〔2019〕7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支行存在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外汇账户收支余信息漏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警告、罚款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