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规模、促进消费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产品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如何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当前,这一问题再度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经济日报记者获悉,接下来,个人消费贷款的资金流向将受到更加严格的把控。
记者获悉,浙江银保监局已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它投资性领域。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资金流向管控”一直是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一大难点。“信用卡业务大多采用‘受托支付’模式,即银行把钱直接打到借款人需要付款的商家那里,资金流向清晰。”某国有大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相关负责人说,相比之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则大多采用“自主支付”模式,即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去支配这些资金。因此,资金究竟流向何处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目前,各家银行都规定借款人获取个人消费贷款的账户不得绑定证券投资账户。但是,如果借款人将贷款在自己不同的账户中周转几次,最终进入股票市场,银行往往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上述负责人说。
针对以上问题,《通知》重申了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的“四大禁止性领域”。一是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二是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三是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四是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业务经营,《通知》还重申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六大合规底线”。一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二是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三是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四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五是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六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此外,真对信用卡业务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预借现金”“大额分期”业务,《通知》也要求强化资金用途管控,具体规定有三:一是严格遵循消费定位,除服务“三农”的信用卡外,不得办理用于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二是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预借现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三是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